1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台湾良种、良法的引进、推广和重点台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19、培育农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龙政办〔2008〕33号)规定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属台商独资或控股农业加工型企业在申报手续上依法给予简化。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创名牌产品,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20、促进农业科技合作。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龙台农业科技合作,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共同建设在岩的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区。台商投资兴建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基地和良种引进繁育项目、“两高一优”等农业项目,从事粮食生产、排涝、灌溉、脱粒、积肥、育秧等用电按农用电价标准收费。投资农产品加工的,在投资3年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于征收。鼓励台商发展人工用材林,有关育林费和维简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执行,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闽委发〔2004〕8号),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21、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评级和授信制度,逐步提高企业贷款比率。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帮助一批基础好、规模大、实力强的台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于需要向境外筹资的,当地外汇局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2、提供货币结算便利。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从外汇管理部门接收的出口收汇已核销的数据办理退税手续。
23、及时提供贷款支持。台资企业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按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制定的《
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对接项目建设贷款利率,可给予最低利率优惠。台资企业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可将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与贷款条件的台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金融机构应依其贷款申请及时审批发放。
六、扶持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