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供台资项目用地保障
14、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产业对接项目,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项目用地。凡列入省、市重点管理的对接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利服务。简化产业对接项目用地审查程序,实行与内资项目同等待遇,推行对接项目用地网上审查,促使对接项目尽快落地。
15、依法办理农业用地。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生产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开发荒山、荒沟、荒丘等荒地可以有偿取得,中低产田改造,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开发耕地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最长可不超过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台商投资农业项目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16、鼓励农业用地流转。台商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成片流转的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7、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台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比上年增加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列入年度市工业重点项目新增技改固定资产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对新上规模台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列入我市“百家千户”培育工程的台资企业,享受《龙岩市工业“百家千户”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龙政综〔2007〕90号)各项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