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工作意见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了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意义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和思维工具,是基本的文化和信息栽体。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家推广通用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对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提高公民语文应用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均衡发展,促进人际和谐相处等,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二、进一步明确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用语方面

  1、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