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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对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危重病抢救的除外);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4.因本人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打架斗殴、吸毒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5.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6.已由其他险种(个人参加的商业保险除外)、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
  7.其他依法或依有关规定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服务管理
  (一)参保居民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持本人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如因特殊情况未带医保卡,应向医院说明情况,并于3日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其住院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参保居民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就医,须携带就医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填写意见的《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疾病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参保居民凭个人医保卡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门诊特殊病种证书到定点医院就医。
  (三)转外就医管理。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外住院报批手续: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经统筹区内最高等级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转诊、转院就医的,由转出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填写《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申请表》,经本医院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审核,医院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辖区医保中心备案。
  参保居民外出时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应在发生急诊的3-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或委托他人持书面报告、参保居民身份证和医保卡向所属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报备。通过电话联系办理报备的,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时应补交书面报告。未登记报备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转外就医或因急诊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报销时须携带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有效票据、费用总清单、医嘱、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等材料,到所属医保中心办理费用报销。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结算办法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泉政〔2000〕文279号)规定执行,其中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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