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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有权部门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语言残疾以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人员。
  低保人员是指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低保金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省、市、县(市、区)财政全年对城镇居民参保的补助金额具体如下:
  表(略)
  (四)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直系亲属参保予以适当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节余的,经所在地医保中心批准,可从个人账户划转资金为其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缴费。
  四、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参保程序如下:
  (一)居民参保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区(村委会)服务站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相关资料,收取医疗保险费,并将医疗保险费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参保,同样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证书》和《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上原件和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登记后,凡符合免缴医疗保险费条件的参保居民,均须由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其免缴资格。
  (三)参保居民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缴纳的费用均不再退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作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再次参加职工医保,其参加居民医保年限不予计算,应补缴断保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未补缴的视同首次参保。
  (五)居民参保后在结算年度中出国定居、服役、户籍迁出或死亡,当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均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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