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08〕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和《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统筹层次
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阶段按照“全市统一政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各县(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独立核算;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包括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成年人”);
(二)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城镇户籍居民主要是指:
1.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居民;
2.各县(市、区)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及公共户、居委会(社区)的居民。
三、资金筹集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由参保人员缴纳150元,政府补助150元。
(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 元,由参保人员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
(三)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50元,参保人员缴纳50元;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0元,参保人员缴纳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