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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遇有乘客需要夜间去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出租汽车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出租汽车企业。乘客应予以配合。
  (三)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租费,但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租费:
  1.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2.不给当次收费票据的;
  3.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继续营运的;
  4.未经乘客同意而承载其他乘客的;
  5.不按规定使用空调的。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认为权利被侵害的,应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配合受理单位调查核实。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自受理之日起7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7 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在2 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九、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驾驶员考核与违规记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除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实行违规记分。
  按照扶优汰劣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连续六年考核优秀的,按照行政合同的约定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一个经营权期限内,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经营权。
  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应予以表扬、表彰或奖励。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违规记分规定由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的;
  (三)违法扣留出租汽车车辆、车辆证件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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