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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出租汽车客运车辆
  (一)车辆技术等级达三级车以上,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设有后行李厢的三厢轿车;
  (三)设有原装空调、音响;
  (四)安装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张贴运价标签,规范设置服务监督卡座,配备防劫装置、消防设备;
  (五)车顶中央装有“出租”和“TAXI”字样、样式统一的标志灯,车身颜色为专用颜色,两侧前车门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
  (六)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GPS 终端;
  (七)车容整洁,车厢内部设施无破损,车座垫套齐全卫生,车身无凹陷、掉漆刮伤、锈蚀、破损,号牌齐全清晰;
  (八)出租汽车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九)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配置的设施。
  七、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和安全行车、治安防范、投诉受理等制度,负责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不得敲诈和刁难乘客。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急需抢救的人员应优先供车。
  (三)出租汽车分等级标准收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驾驶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客运价格,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出租汽车不得定点、定线经营,受租期间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或将乘客转由他人运载。车内无乘客,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暂停服务标志。遇到招拦停车后,除危及行车安全、驾驶员人身安全、违法犯罪的情形外,驾驶员不得拒载。
  (五)出租汽车必须在所辖区域内营运。允许本市各县(市、区)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跨区域运送乘客,跨区域运行的出租汽车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允许返程载客,但不得在异地逗留、绕道揽客经营。鲤城、丰泽、洛江、泉州开发区所辖出租汽车可在四区之间从事营运活动。
  八、权益保障
  (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建立驾驶员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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