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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4.因本人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打架斗殴、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5.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6.已由其他险种(个人参加的商业保险除外)、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
  7.其他依法或依有关规定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本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六、医疗服务管理
  (二十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参保人员住院或治疗门诊特殊病种,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在所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院、转诊的,必须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医疗保险卡是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专用凭证,由参保人员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就医。参保人员首次领取的医疗保险卡制作费用由辖区县(市、区)政府承担。以后若因遗失、损坏等需补办的,制卡费用由个人支付。
  七、组织管理
  (二十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二十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具体业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建设,根据发展需要配置工作人员,提供经费保障。
  (二十六)各社区负责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信息变更工作,街道(镇)负责复核、汇总,并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各级政府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设置服务窗口,提升其服务能力,同步做好政策咨询及宣传发动工作。
  (二十七)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的资料审定、信息录入、基金管理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资源,进一步开发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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