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从4月份开始申报缴费,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比例、个人缴纳部分及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均按全年的50%计算。
(十五)参保人员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就不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重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保待遇及基金支付
(十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就医方面,增加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并另行增补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项目。
(十七)参保人员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每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分担一定比例。
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具体如下:
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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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
| 700元
| 500元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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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 500元
| 300元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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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及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确定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用药和治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