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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资金筹集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

  1.参保人员缴费;

  2.各级财政补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财政补助:

  1.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人员缴纳150元。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参保人员缴纳40元。

  3.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50元,参保人员缴纳50元;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0元,参保人员缴纳20元。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节余的,经申请,可从个人账户划转资金为其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缴费。

  (十二)政府补助部分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按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

  1.鲤城区和丰泽区:市、区分别按40%和60%比例分担;

  2.洛江区、泉港区、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市、县(区)分别按35%和65%比例分担;

  3.南安市和惠安县:市、县(市)分别按25%和75%比例分担;

  4.石狮市和晋江市:市本级按10%比例分担,石狮市、晋江市按90%比例分担。

  四、参保办理和缴费

  (十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2.以街道(镇)、学校为单位统一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上述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

  对街道(镇)、学校统一办理的,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补助费用由辖区县(市、区)政府承担。

  (十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新参保或续保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 10 月 10日至 12 月10日,每年受理1次。城镇居民按规定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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