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用砂管理。建设单位要加强进场建材质量监管,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对建筑用砂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氯离子含量指标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合格建筑用砂和建材,严格执行用砂进场验收制度,建立健全建筑用砂使用台帐和技术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用砂质量和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和见证取样制度,切实履行混凝土、砂浆拌制过程的旁站监督。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使用淡化海砂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显著位置公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砂必须进行氯离子含量复验。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和监管力度,督促监理、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发现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按工程质量不合格项从严处理,并报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重罚;
凡违规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以及未落实监管职责的有关责任主体,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用砂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损失;
对违规使用海砂的相关责任主体除相应的处罚外,可同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对施工、监理单位一律取消其政府投融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情节严重的,清出全市建筑市场;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报有关部门吊销企业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至少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建筑用砂情况检查,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建筑用砂管理执行情况。市政府将把建筑用砂管理列为年度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状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在建和近年来竣工的建设工程,就建筑用砂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情况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违规使用海砂的建设项目,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建筑结构受损程度,提出相应技术处理对策,敦促项目业主加强监测、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个别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应立即撤离人员、暂停使用,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未经鉴定或安全鉴定不能满足使用安全的,不得继续使用。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尤其要加大海砂对建设工程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违规使用海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