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泉政文〔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用砂需求量猛增,由于受利益驱动和河砂资源减少的影响,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海砂现象有所抬头,给建设工程带来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建标〔2004〕1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用砂质量严重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责任感,狠抓建筑用砂的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不合格建筑用砂用于建设工程这一违规现象,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内建筑用砂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砂的开采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建材管理部门负责调配砂源,确保建筑用砂供应。技术监督部门、建材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用砂生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与抽查,确保其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产品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海砂淡化、人工砂生产、使用的研究,引导、扶持淡化海砂和人工砂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合格产品。
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建筑用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未经淡化、不符合建筑用砂标准的海砂,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公共建筑或者高层建筑严禁使用淡化海砂。对重要的建筑物预制构部件(如桁架、屋架、行车梁、大跨度托架等),严禁使用淡化海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