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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约束措施
  (一)评为C级企事业单位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
  1、县级安委会函告企事业单位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
  2、取消“平安单位(企业)”、“文明单位(企业)”评选资格;
  3、取消“安康杯”评选资格;
  4、取消各级劳模评选资格;
  5、暂缓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
  (二)评为D级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黄牌督办。
  1、暂扣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落实整改资金和限定整改期限;
  2、县级安委会函告企事业单位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
  3、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取消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5、在整改限期内,仍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取缔。
  五、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市安办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各行业《级别评定标准》;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方案》各项工作要求,逐步规范和提高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水平(具体分工详见附件2)。
  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加强对“三年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检查、指导和督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存在问题,按时完成任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别初审分类工作进行复核确认;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级别提升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和督促本辖区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自评情况进行初审并分类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的内容逐项逐条对照,认真负责地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对各类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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