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工作,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考核机制,营造干净、优美、有序、靓丽、大气的城市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专业部门考核和社会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公开考核和巡查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通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经常性的定性定量考核,充分发挥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各责任部门的作用以及驻区单位和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在全市形成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监管到位、履职尽责、务求高效的管理体制,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考核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市控区统、条包块保、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的要求,对18个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落实属地管理,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和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及直管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情况和组织指导、协调推动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城市管理标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考核,使城市管理工作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的目标。
  城市管理考核按照市人民政府界定的各区县行政区划范围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据考核标准实施考核。对两区县交界道路(桥、涵)、“城中村”、河道、新建地段以及实行交叉延伸管理和作业的地段,相关区县要建立协议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按照相关区县确认的管理关系进行考核;对“村中城”管理,相关区县建立代管协议关系的,按照协议确认的管理关系考核,无协议的由所属区县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考核;毗邻区县之间界定不明确、责任不清、相关区县没有建立协议关系的,依据行政区划和市专业管理部门明确的管理和作业区域进行考核。
  城市管理考核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和地域划分,分两个层次实施,即: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滨海三区的建成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为一个层次;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为一个层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