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属、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