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是生产能力)进行分析评估(实地核查方式为最佳)。通过现场核查其生产场地布局、面积,生产设备的价值、功能、使用情况,分析其硬件设施是否充分;通过查看工人名册、考勤记录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清单等,从工人资质、数量上分析人员配置是否与产量匹配;审核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情况,通过查看水、电、煤等动力费用的支付凭证,结合产品生产特点(如有产品单位耗能相关指标最好),分析动力费用与产量是否匹配;对生产场地、设备全部或部分租赁的企业,通过审核其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和具体金额,结合动力费用、利润分配的结算方式,分析是否存在不符退税规定的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通过查看营业费用如营销费用、采购费用等的列支情况,分析其是否与出口销售的变动是否匹配,尤其要特别审核运输费用的列支情况,分析其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业务。
外贸企业可结合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具体进行分析:
(1)出口销售方面,可通过查找评估期和比较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具体分析:若企业出口变动是由于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化引起的, 则审核其是否表现为总销售基本保持不变,而销售结构发生了变化;若出口变动是由于代理出口业务量变化引起的,则审核其与委托方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和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情况;若企业出口销售额和总销售额都发生较大变动,可通过了解评估期和比较期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单价以及外商客户变动情况的数据资料,结合企业的营销环境,分析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必要时,还可以进一步审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出口备案单证,并核对企业的收入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的账务处理资料,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出口合同以虚假出口及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买单经营等情况。
(2)进货方面,可通过查找评估期和比较期的购进商品发生变动的数据资料,分析进货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必要时,还可以进一步审核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分析供应商数量、合同数量、供应商品(主要材料)价格或数量存在哪些变动、变动的原因,并核对企业“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账户科目,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签订虚假进货合同、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对疑点不能排除以及购进的出口货物为农产品的,应按现行出口货物函调制度,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进行处理。
(3)对企业的营销规模进行评估,通过查看营业费用(如营销人员的工资等)、采购员外出发生的采购费用等的列支情况,分析其经营规模与出口销售的变动是否匹配,尤其要特别审核运输费用的列支情况,分析其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业务。此外,还可借助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经营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3.评估所需资料
对生产企业评估,所需资料主要包括:(1)评估期和比较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会计报表、视同自产产品申报表;(2)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出口销售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往来账户分类账;(3)出口产品成本核算明细账、购货合同、往来账户分类账;(4)生产场所产权证件、经营证件、生产设备清单或租赁合同、支付凭证;(5)生产工人名册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明细表;(6)动力费用、营业费用(主要是运输费用)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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