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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部分指标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对未发生进货成本率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企业的分局,可将最接近上下限的企业作为评估对象。
  除主要从事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外,对进货成本率低于下限的企业应作为评估对象。
  (六)异常发票风险评估,评估指标为“作废、失控发票比率”。
  作废、失控发票比率预警值暂定0.1%。对有失控、作废发票的申报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结合外部信息作废、失控发票核实结果信息具体数据,进行筛选。
  1、作废、失控发票比率大于0.1%的;
  2、作废发票比率小于0.1%,但涉及发票份数多、金额较大的;
  3、涉及发票属失控性质(失控类型为4失控)的。
  (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评估,评估指标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1的企业为评估对象。
  (八)免抵退税额评估,评估指标为“免抵退税额变动率”。
  1、免抵退税额变动率高于分局平均增长率20%以上且免抵退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2、出口销售减少而免抵退税额增加(反向增长)的;
  3、免抵退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九)免抵退税结构评估,评估指标为“应退税额比例”。
  应退税额比例高于分局平均应退税额比例20%以上且退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
  三、评估方法
  (一)出口销售变动率
  1、异常原因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变动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出口业务增加,扩大生产规模;(2)经营贸易性质发生变化, 如将来料加工贸易改为进料加工、将原先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的方式改为直接出口等;(3)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合并,规模扩大;(4)大量非自产产品出口;(5)存在不符退税规定的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6)虚假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套汇。
  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变动率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出口定单增加,营销规模扩大;(2)经营贸易性质发生变化, 如将来料加工贸易改为进料加工等;(3)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合并,规模扩大;(4)存在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买单经营等问题;(5)虚假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套汇。
  2、评估实施方法
  生产企业可结合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应退税额比例,具体进行分析:
  (1)出口销售方面,可通过查找评估期和比较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具体分析:若企业出口变动是由于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化引起的, 审核其是否表现为总销售基本保持不变,而销售结构发生了变化;若企业出口销售额和总销售额都发生较大变动,可通过了解评估期和比较期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单价以及外商客户变动情况的数据资料,结合企业的生产规模,分析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必要时,还可以进一步审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出口备案单证,并核对企业的收入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的账务处理资料,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出口等情况。
  (2)购货方面,可通过了解评估期和比较期的购进商品或主要材料发生变动的数据资料,分析进货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必要时,还可以进一步审核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实地查看库存商品、主要材料的物流、库存情况,分析供应商数量、合同数量、供应商品(主要材料)价格或数量存在哪些变动、变动的原因,并核对企业“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账户科目,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签订虚假进货合同、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结合实际物流情况,通过审核产品成本结转的账务处理资料,审核是否存在委外加工、外购商品等应视同自产产品处理而未报批的行为。对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重点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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