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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部分指标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对税务约谈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偷、骗税嫌疑的,评估人员也可将相关资料移送检查部门启动税务稽查程序,最终对被评估企业完成各评估指标的工作底稿,并形成退税评估报告(见图实施三3-4)。
  对上述排疑程序,评估人员也可采取先实地查验、后税务约谈的排疑办法。
  4、评估执行环节
  税政部门审核退税评估报告,就户形成评估结论。评估人员建立评估档案信息并纳入退税评估综合档案。
  税政部门将退税评估结论反馈日常征退税部门,由征退税部门按评估结论督促被评估企业进行涉税调整,建立评估涉税调整档案信息并纳入退税评估综合档案。
  5、评估总结环节
  税政部门按市局要求定期汇总上报评估小结。
  (二)评估过程控制图(略)
  二、选户方法
  (一)对出口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对有以下情形(以下简称“五类情形”)之一的,在筛选评估对象时尽量将其列入评估范围:
  1、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行为的;
  2、日常退(免)税申报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4、出口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货物的;
  5、在日常检查或实地核查中被发现存在隐患须进行长期跟踪管理的,如与关联企业在同一生产经营场地(区域)内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在异地(上海地区以外)设立分支生产机构的,生产场地、设备全部或部分租赁,生产工人人数较少且流动性大的。
  (二)出口增长评估,评估指标为“出口销售变动率”。
  1、出口增长率高于分局平均增长率20%以上且出口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的;
  选户时,生产企业要结合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应退税额比例,外贸企业要结合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综合考虑。
  (三) 报关口岸评估,评估指标为“同口岸出口增长率”。
  1、在异地口岸报关出口增长率大于30%的企业;
  2、在敏感口岸、边远口岸报关出口的企业;
  3、对在上海海关口岸报关出口的企业,按照“出口销售变动率”指标选户要求确定评估企业。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评估,评估指标为“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
  1、应退税额增长率高于分局平均增长率20%以上且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选户时,要结合出口销售变动率综合考虑。
  (五)出口价格评估,评估指标为“进货成本率”。
  进货成本率上限按评估期人民币平均汇率设定,下限按评估期人民币平均汇率六折设定。评估期人民币平均汇率按评估期首月与末月的人民币汇率算术平均计算而得,人民币汇率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系统维护-标准代码查询-币别码查询”中查询。比如评估期为2007年1-6月,1月人民币汇率为7.80元/美元,6月人民币汇率为7.60元/美元,那么评估期进货成本率上限就为 7.70元/美元,下限就为4.62元/美元。将进货成本率高于上限、低于下限的企业,列为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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