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荔园休闲中心作为中老年人养老及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8〕78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荔园休闲中心作为中老年人养老、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65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0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4640平方米给莆田市荔园休闲中心作为中老年人养老、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略)。
二、该宗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协议出让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