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和引进重点学科梯队成员、国内外优秀的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本市高校间存量人才的流动除外),在学科中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相关学科高水平研究人员进入重点学科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条 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为学科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包括用于开展必要的预研究。
第十一条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主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合作研究,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下拨与决算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根据建设任务、目标和学校的投入情况提出经费总预算及年度经费预算,经专家论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及经费预算,按年度下达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动态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在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采取暂缓、减少乃至停拨后续配套建设经费等措施。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会计年度为核算期。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各重点学科根据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于下年度2月15日前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费预算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事先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学科带头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项支出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