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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吕梁市第二届运动会的通知


      1 7岁及17岁以下(1991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

  足球: 17岁及17岁以下(1991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

  乒乓球:甲组16岁以下(1993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

      乙组14岁以下(1995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

  武术:甲组14-15岁(1994年元月1日一1995年12月31日出生)

     乙组13岁及13岁以下(1996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

  健美操: 17岁及17岁以下(1 991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

  跆拳道: 17岁及17岁以下(1991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

  (三)企业组:

  有本单位工作证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年龄在1 8周岁以上,持准赛证参赛。

  (四)资格审查:

  1、凡参赛的运动员,按单项规程规定的时间赛前办理资格认可手续,成年组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作证原件、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两张;青少年组运动员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籍卡原件、复印件和学籍卡同底版一寸免冠照两张;企业组运动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作证原件、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两张。

  2、大会组委会届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会同公安和教育等部门审查资格,并查处运动员资格和竞赛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3、各项比赛运动员上场时,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查,认可后方可上场参赛。

  4、各单位对资格有问题的运动员可以提起申诉,报大会纪检组和资格审查组,并交纳申诉费500元,经核查胜诉后申诉费如数退还,在对方代表团总成绩中扣除金牌1枚,如果该代表团没有金牌,总分中扣除10分,如败诉, 申诉费不退。

  八、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一)各单项比赛均录取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不足9人(队),递减-名录取。

  (二)篮球、足球项目的比赛,按第一名计4枚金牌,第二名计2枚金牌,第三名计1枚金牌,得分按相应得分的5倍计入。

  (三)健美操、健身秧歌按第一名计2枚金牌,第二名计1枚金牌,第三名计0.5枚金牌,得分按相应得分的3倍计入。

  (四)市运会上创一项省纪录,加计3枚金牌和相应的得分,创一项市纪录,加计1枚金牌和相应的得分。

  (五)各代表团分别以成人组、青少年组、企业组按照金牌数和总分数由高到底排列名次,分别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金牌相等,以银牌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总分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详见单项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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