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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三)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1%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在具体工作中,可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全额用于对“三农”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其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费用,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计提。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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