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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奥运会期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

  1、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仓库、教室、公共娱乐场所和经营性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

  2、在文物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的棚、房,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3、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的,责令立即改正。

  4、文物古建筑内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5、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短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四)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08年4月25日至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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