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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吕梁市政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要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作为创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县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作为市县政府亟需抓好的六项工作之首。《办法》是我市贯彻《纲要》和国务院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办法》从决策的原则到范围、程序、审定、执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并设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有助于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决策能力和施政水平,改进作风建设,克服官僚主义和决策的盲目性。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要建立健全以下五项制度:

  (一)行政决策立项审查制度。凡需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先由决策提出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说明决策事项的目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查是否列入决策项目。

  (二)政府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凡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三)决策方案公示制度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除涉密的决策之外,应当全过程公开,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接受社会的监督。要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公示的范围和原则,确定负责公示的具体部门和监察部门,规定公示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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