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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暂住人口协管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暂住人口协管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暂住人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工资及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险种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协管员劳动合同签定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各区负责协调组织协管员的劳动合同签定工作,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关于协管员费用承担问题
  根据《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协管员工资等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财政承担。
  协管员工资标准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及办法,由各区参照本区巡防队员现行标准执行。
  三、关于协管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具体问题
  协管员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由各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暂住办)向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办;协管员医疗保险参照交通协管员参保办法执行。
  养老、失业保险等参保险种从2007年7月1日算起;工伤、医疗保险自2008年1月1日算起。
  解决协管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待遇,涉及个人利益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各区暂住办要加强对协管员参加社会保险险种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参保意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以解除协管员后顾之忧,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各区暂住办要在市暂住办指导下对协管员的构成和参保情况进一步摸底,并实施分类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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