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6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城市轨道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城市轨道交通及沿线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城市轨道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城市轨道及其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城市轨道交通及其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由经营和管理单位按照业内责任分工负责。
二、保持城市轨道及其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洁,隔离墙以内区域无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三、保持安全围(隔离)墙、栏完好无损,围墙(栏)内铁路沿线无堆物、堆料、无设置营业摊点等。
四、保持城市轨道相关设施干净清洁,无破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粘贴等现象。
五、保持城市轨道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收集清运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六、加强城市轨道养护保洁,及时清除城市轨道责任范围内垃圾、污物和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扫雪铲冰。
八、加强本行业内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保持相对稳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人员),保洁项目资金来源按照业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