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学校、民办学校招生以及共建单位学生入学由区县教委制定具体入学方案。
非北京市户籍学生在京借读,为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的,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规定办理。其他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规定办理。
(二)文体科技特长生入学
小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具体招生计划及特长生专业测试由区县统一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市教委职责
市教委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相关政策,统筹和指导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工作的督查。
2.区县教委职责
(1)依法规划本区县“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制定本区县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招生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2008年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继续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对区县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及评选教育先进区县的考察范畴。对违反《
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具体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招生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收取报名费。
2.划定区域内每所学校对应的服务片,学校应首先接收本片内学生,严格控制跨区县流动,保证本区域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失学。
3.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区县统一安排,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严格按照40人班额标准制定计划,有条件的要开展小班化教学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