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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2008〕10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4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专题会、市委常委会审定,现就2008年本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本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通过继续完善小学、初中入学办法,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小学、初中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
  第二,坚持以区县为主承担义务教育责任原则。
  第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入学方式
  (一)免试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所在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按本市户口对待的八类人员子女(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持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子女)、企事业子弟以及残疾儿童入学同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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