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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视其错误情节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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