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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从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定考核档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视情节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四)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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