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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十六)加强对全市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指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部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控制以教育资源投资办企业。本市高校(不含中央在京院校)、区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变性使用或划转到教育系统以外进行管理的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和各高校要明确规定对外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手续;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及监管责任,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投资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和各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要严格履行国家关于学校举办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有关审批程序;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上述事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保证高校教学和科研两项中心工作,高校的二级单位(院、系、所)原则上不得办企业。
  鼓励高校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校在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应当通过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有效地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建立投入撤出机制。
  (十八)规范校办企业的运作方式。校办企业必须建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议事规则和工作条例,严格履行投资、担保、借贷款、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审批程序;建立人事、财务、审计、奖惩等管理制度。
  (十九)强化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学校和资产公司要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使校办企业的运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积极促进企业发展。
  (二十)建立企业逐级预算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通过建立各级年度预算管理制度,改变企业无计划、无目标的经营状态,增强风险控制能力,防止企业盲目发展,挖掘潜在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股东利益和对股东的回报。
  (二十一)学校和市区(县)的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确实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特别是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内部监控。学校审计部门应代表学校加强对学校所投资企业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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