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量少、资产规模低于500万元的学校,可以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但必须在校级领导中落实经营性资产主管责任人,确定校内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或建立企业管理公司,加强对所投资企业中学校权益的监督管理。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应按照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市、区县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适应改革形势,把工作重心从对校办企业的行政管理尽快转移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监督和管理上来,加快职能转变,调整机构设置,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监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实现对经营性资产运行的动态监督管理。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校办企业的学校要把校办产业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主管领导和管理机构。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对校办产业工作的重视程度,把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情况列入学校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目标。各高校和区县教委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发展规划,结合本校、本地区校办企业的客观实际和优势制定校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定位、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经营策略。
(十一)加强校办产业队伍建设。学校要选派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企业管理专长的干部从事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对校办产业管理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工作,提高校办产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十二)严格区分学校财产权和企业财产权,从根本上改变“校企不分”的状况。要依法合规处理企业利润分配、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投资活动、知识产权以及向学校上缴费用等方面的问题。学校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和处置企业财产,企业也不得无偿使用和占有学校的资源和资产。
(十三)除直接为学校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和学生实践教育的校办工厂外,校办企业的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应与学校校园分离,已在校园内的企业,要尽快迁出校园,以保证学校教育、科研环境和秩序。
(十四)除高校资产公司和个别特殊行业的校办企业外,校办企业一般不得冠用校名。
(十五)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全资企业,学校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于资产规模小,有盈利潜力的企业,要进行整合。撤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计,落实债权债务处理责任,妥善安置员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的各项手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确定撤销的校办企业要尽快完成工商注销。对于已被吊销的校办企业,学校要履行出资人责任,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做好清算工作,避免相关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四、建立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范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