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办法
市秸秆禁烧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秸秆禁烧工作和各督查组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和考核。秸秆禁烧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夏秋两季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对各县(市、区)考核
1.行政措施落实情况(10分)
⑴指挥、组织机构及办公地点、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责任目标不落实减3分。
⑵县、乡、村、户没有逐级签订禁烧责任制的减5分。
⑶各乡、村没有制订具体的禁烧措施减2分。
2.宣传发动落实情况(6分)
⑴没有宣传发动工作减2分。
⑵各县(市、区)没有广为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减2分。
⑶宣传工作没有整体安排或没有实施减2分。
3.禁烧任务完成情况(75分)
发现着火、冒烟一处(堆)减1分,多处(堆)着火累计计算。
4.新闻曝光情况(9 分)
被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减3分。
(二)对督查组的考核
1.履行职责情况(20分)
⑴发现督查组因工作不力、失职的,一次扣5分。
⑵不及时报告禁烧督查情况和不按规定填报《洛阳市市秸秆禁烧督查登记表》的,一次扣1分。
2.督查区域禁烧情况(80分)
⑴督查的县(市、区)因发生焚烧秸秆事件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一次扣5分。
⑵ 督查的县(市、区)考核为不合格单位,扣20分。
(三)考核结果
最终评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为督查或禁烧工作优秀单位;80-90分为督查或禁烧工作良好单位;65-80分为督查或禁烧工作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督查或禁烧工作不合格单位。市政府将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奖惩。
五、农作物秸秆焚烧认定依据及标准
(一)认定依据
1.国家、省、市有关气象卫星遥感资料。
2.督查组和巡视组现场检查记录。
3.新闻媒体曝光的焚烧事件。
4.被市领导点名批评的县区焚烧区域。
5.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二)认定标准
1.凡成堆焚烧的,一律按堆认定,焚烧堆较大者,由督查组、巡视组现场量化认定。
2.农田连片焚烧的,一律按面积认定,每亩按 10 堆计算。
3.条、块状焚烧的,每50平方米为一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