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吕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证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保证教育公平,特提出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科学规划,科学设置学校
l、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好义务教育学校是政府的职责,要转变原来办学体制中村办、联办、乡办等观念。义务教育学校师资、经费、教育教学等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学校布局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农村1500-2500人口设一所小学,城区7000人口左右设一所小学;初中15000-20000人口设一所学校,可以按乡镇设置,不足万人的乡镇统一规划。
城区中小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制定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细则。
3、学校的规模轨制要合理。小学要达到两轨以上,两轨至六轨是小学的合理规模。要严格控制100人以下小学,这类学校控制在小学校数的10%以内。初中要达到四轨以上,一般不超过十二轨。
要使得按学生人均下拨的学校经费能够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4、采用灵活、合理的学制。小学办好完全小学、高段寄宿小学,保留少数教学点。高低段的划分以一、二年级为低段,三至六年级为高段。要办一批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要高、初中分离办学。
5、由于受教育产业化思潮影响等原因形成的公参民学校必须尽快收回。这类学校的收费按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执行,超项目、超标准收费视为乱收费。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从2009年春季开始不得再收住宿费。
6、国有企业移交地方的学校要纳入统一的布局规划。
7、取消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8、每30万人口举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9、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定期调整学校的布局规划。学校布局规划是学校投资项目、教师配置的基本依据。
二、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