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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设立质检机构,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监督。质检机构应配备必须的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人员,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承担的质检任务相适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质检室的环境条件(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和照明、电力、温度、湿度、设备布置等工作条件)要与其检验业务的技术要求相适应。质检机构及车间、班组配备的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必须满足质检需要。

  第三十条 企业质检机构按规定取样分析生产原料,签发检验合格证明方可投放使用。生产过程中的控制分析和半成品检验,由车间、班组质检人员严格按检验规程和工艺要求,定点、定时、定项目进行。出厂成品必须经企业质检机构按产品质量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

第五章 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重点耗能企业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为企业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进行能耗分析。重点耗能企业和产品应开展能量平衡和能源审计,实行综合能耗和单项消耗考核。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对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在节能发明创造工作中取得成绩的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给予惩罚。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要开展能源评估工作,按照节能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采用先进适用和成熟可靠的化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能源消耗必须达到国家设计规范、准则中的节能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确定清洁生产实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制订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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