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扶持政策
为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41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培育我市第四方物流运输市场的扶持政策:
一、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平台企业)扶持政策
(一)建设项目。针对网上运输市场建设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3年内,对平台企业所承担的网上运输市场建设项目投资的贷款,由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三分之一。
(二)服务外包。支持平台企业对平台电子政务业务实行服务外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平台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每年与平台企业签订电子(口岸)政务服务购买合同,明确采购内容,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年末,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对电子(口岸)政务服务外包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平台企业可代开物流企业运输发票,增强平台企业服务功能。
(四)鼓励平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会员企业培育政策
(一)核心会员。1.费用减免。鼓励平台企业对经认定的新注册核心会员企业实行会员费减免优惠,该部分费用经平台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平台企业注册地财政按50%比例补贴给平台企业。2.财政补助。新引进的在本市行政区内注册的市外核心会员,2年内,按其网上交易并在网上实行银行结算部分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平台企业汇总初审,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按50%补贴给企业;市内核心会员企业2年内,其网上交易并在网上实行银行结算部分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平台企业汇总初审,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按50%补贴给企业。
(二)普通会员。普通会员企业如网上运输市场交易额超过其业务总收入30%以上的,其3年内网上交易并在网上实行银行结算部分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部分,经平台企业汇总初审,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其网上交易额占其总业务收入比例补贴给企业,但最高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