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以下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认定条件
(一)引进的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注册地必须在本市,实行独立核算;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二、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财政优惠政策
(一)对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一次性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一次性补助600万元。该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引进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50%。
(二)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市政府确定的高端服务业产业基地的,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该项补助资金由引进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50%。
(三)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可按50%补贴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按30%补贴。
(四)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大型服务业机构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自用办公、营业用房,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
(六)大型服务业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