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价要求,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目标全面完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 “商贸活市”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积极性,提升商贸经济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奖项设置及评价内容
(一)商贸经济发展奖(100分)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4%。(50分)
2.批发零售贸易和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比上年实绩增长13%。(25分)
3.亿元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4%。(25分)
(二)商贸设施(项目)建设奖(100分)
4.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或加快楼宇经济建设,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20分)
5.开展商业示范社区建设,提升商贸服务水平。(20分)
6.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30分)
7.积极开展菜市场改造,进一步改善购物环境。(15分)
8.提升会展和重大节庆活动水平,推动商贸经济发展。(15分)
(三)市场供应安全保障奖(100分)
9.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确保市场供应稳定。(30分)
10.扩大规范化管理范围,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安全。(40分)
11.积极推进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菜篮子商品市场供应。(30分)
(四)商贸管理优胜奖(100分)
12.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商贸管理工作水平。(20分)
13.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市场流通正常秩序。(20分)
14.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