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调查,准确掌握残疾人就业状况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状况的调查和登记统计工作,做好已就业残疾人的就业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做到摸清底数,核实准确,科学分类,实现微机化管理。市有关部门要准确掌握全地区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及时与县(市)、区搞好衔接,做到核实准确无误,不漏一人。同时要开展好企业有关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市有关部门与各县(市)区既要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又要互通情况,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认真检查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随意使残疾人下岗、减发工资甚至不开工资,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倾向要坚决纠正和制止。对已经在各类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要依据国家政策保护他们的就业权利和劳动权利,保障在岗残疾人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的落实。严格监督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
市民政、劳动、税务、残联等部门要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福利企业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杜绝残疾人在福利企业挂名不上岗或利用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顶名不给开工资或少开工资的现象。保证残疾人工资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督促各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四、切实采取鼓励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联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要广泛宣传《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实行分散按比例就业的政策,要结合企业年审向更多的企业推荐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就业,鼓励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各城区要在各街道、社区开发更多的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岗位,安排那些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鼓励和扶持残疾人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