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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2008年改善民生为城乡群众办好20件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08〕3号)精神,确保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全部实现就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确保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全部就业为目标,解放思想,树立信心,摸清底数,加强监管,从残疾人工作实际出发,积极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断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努力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帮助残疾人实现“自强、自尊、自信、自立”,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环境。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已就业人员就业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包干到县(市)区、街道、社区。

  (二)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基层街道、社区掌握残疾人就业及收入情况的同时,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通过企业了解残疾人的就业及收入情况。要掌握全地区残疾人就业的整体状况,监督检查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搞好调研,制定政策,协调解决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坚持就业形式多样化原则。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残疾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量力而行的安排各种适宜的岗位,不搞一刀切,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坚持鼓励促进就业原则。对在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中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要适当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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