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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鞍山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失效]


  凡新建矿山(包括尾矿库坝、排岩、土、渣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建生产矿山应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转让采矿权等)时,补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已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四)加强中小学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小学校区(舍)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指导学校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和中小学生的防灾意识,增强其临灾避险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五)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在5月30日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至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负责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

  (六)根据天气预报做好临灾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和省、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结合以往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做好临灾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发布。

  (七)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各地一旦有灾情、险情发生,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9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报告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八)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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