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关心、重视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我市对劳动模范生活待遇问题十分重视,已连续多次提高了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标准,较好地保障了劳动模范的生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模范收入偏低、住房条件较差,家庭生活仍相对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凡在市外获得市(地)级及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市工作、包括在我市工作后离退休,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可按我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
二、继续实行劳模荣誉津贴制度。
(一)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3.市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4.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荣誉津贴的提取、解缴和发放办法。对现有劳模(包括2002年1月以后新当选的劳模)仍实行发放荣誉津贴的办法。荣誉津贴的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根据劳模所在单位性质,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1.市本级企业按该企业劳模人数和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标准一次性提取所需资金。其中,在职劳模男性按15年计提,女性按25年计提;已退休劳模按其实际年龄计提到75周岁;75周岁以上的不再提取。提取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尚未改制和不属于改制范围内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已经改制的企业未提取劳模津贴的,由原系统(或新的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收益中调剂解决;市国资部门认定系统国有资产为零或为负资产时,由财政部门承担。按上述标准和办法筹集的企业劳模荣誉津贴,须于劳模当选当年11月30日前,以各企业为单位一次性解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