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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思路,加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应急管理综合性法律,它针对目前我国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危机管理机制和应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在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实现我国应急管理和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学习、宣传、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从整体上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及自救与互救能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应急管理工作总体思路。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期,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宣传、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契机,以建立健全“一案三制”为核心,以组织实施“一网四库”工程为重点,以大力推进“一线五点”示范建设为突破口,夯实基础,创新发展,不断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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