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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0、开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全面清查,彻底摸清底数,进行分类处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取缔,符合环境影响标准的一律补办环保手续;未经环保部门批复环评而擅自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2008年5月底前完成市级煤炭开采生态恢复和治理规划;完成3个生态示范矿井创建工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4个环境优美乡镇、10个生态文明村和3个畜禽养殖示范点;完成1-2个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这次环境综合整治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要深入实际,深入一线,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突出问题,要亲自上手,着力解决。要逐级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每个人头上,实行严格责任考核。市政府要将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纳入各县(市、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实行行政问责,对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实行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环保部门是这次行动的牵头单位,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责,发挥好协调和指导作用。各包县领导既要抓好督查组工作,又要兼顾忻州城区大气治理工作,做到两不误;发改部门重点把好产业政策关;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关停、实施淘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垃圾、污水处理、城市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检查,确保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银监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执行停贷;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及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强制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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