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工作范围
排查治理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1.非煤矿山、钢铁冶金、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地下人防工程、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6.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排查治理工作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