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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和千山区政府及各乡镇、村屯要认真做好农业设施的安全防护和除运雪工作,特别是要为大棚、养殖场配备专用除运雪工具和防护设施,指导、帮助和组织干部群众及时、安全地做好除运雪和抢修农业设施工作,同时组织好大棚、养殖场等农畜产品的运输,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各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等基层组织,要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开展防御和自救互救行动。

  5.2 响应终止

  暴风雪天气结束、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灾情报告和评估

  6.1 灾情的责任报告和评估单位

  受灾地区政府是暴风雪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上报灾情评估报告。

  6.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雪灾发生后,受灾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了解、统计受灾基本情况,将初步灾情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

  灾情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6.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交通、电力、农业、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当地政府组织救灾的基本情况。

  救灾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尽快对房屋倒塌和受损的居民、重点受灾企业、受灾农户、养殖户等实施有效救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本预案工作职责尽快实施恢复重建的相关工作。

8 附则

  8.1 奖励

  (1)市政府对在暴风雪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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