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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储备

  3.3 应急联络

  3.4 预警发布

  3.5 应急队伍

  4 预警级别

  4.1 红色预警信号

  4.2 橙色预警信号

  4.3 黄色预警信号

  4.4 蓝色预警信号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行动

  5.2 响应终止

  6 灾情报告和评估

  6.1 灾情的责任报告和评估单位

  6.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6.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8.3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9 附录

  9.1 暴风雪灾害应急工作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全市应对暴风雪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暴风雪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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