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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开发办关于加强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开发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带条件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回迁房设计方案报市房地产开发办进行审核。

  四、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需持项目的选址计划、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效果图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到市房地产开发办备案。

  (二)取得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于每月5日前向市房地产开发办报送开发项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点、用地面积、规划的详细情况、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工程形象进度、项目的总投资、已完成投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面积、销售额以及空置面积等。各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及时上报。

  (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认证手续的开发企业,需提供市房地产开发办对企业信用情况的审核意见,有拆迁安置的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办对安置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认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认证手续前,需到市房地产开发办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两书”,并按照“两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认真履行承诺。“两书”原则上由市房地产开发办统一印制发放,如有需要补充内容的,由市房地产开发办审查合格后方可生效。

  五、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履行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前两个月持项目室外环境设计图、监理合同以及监理公司资质等级等材料到市房地产开发办申请项目的验收。

  (二)开发企业在完成自来水、电业、煤气、排水等各专项验收后,由市房地产开发办组织人员严格按项目的规划和环境设计图进行验收,同时发放配套设施维修维护接管认证表,经各配套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三)市房地产开发办将会同相关城区对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逐项验收,内容包括农贸市场、一站四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厕、停车场等,并组织移交工作。

  (四)电业、自来水、煤气等配套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验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鞍政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鞍政发〔1994〕22号)的规定,未接到市房地产开发办出具的住宅小区验收相关手续,对新建开发项目一律不予接点。否则,市政府将追究配套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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