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开发办关于加强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开发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8号)
铁东、铁西、立山、千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产开发办《关于加强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开发企业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加强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开发企业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加强我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开发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鞍山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应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
二、市房地产开发办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城区的商品住宅、商业网点、写字楼、宾馆等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鞍山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开发项目后应履行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出让挂牌文件和出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办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领取并定期填报《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按照项目手册的具体要求及时将项目概况、工程进度、预售批准记录、销售进度、专业项目验收情况等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意见记录在项目手册中。
开发企业在企业年度资质审查时,需将项目手册报送市房地产开发办进行验核。市房地产开发办对项目手册的填写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验核意见,验核合格后方可受理资质审查。
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申请验收前,必须将项目手册送交自来水、电业、煤气、排水等各专项验收部门签署专项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报送市房地产开发办,经验核合格方可办理验收。